5月22日,金科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及重庆金科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渝05破117号之一及(2024) 渝05破118号之一《决定书》,准许公司及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相关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需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可行性报告,法院结合可行性报告进行评议,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批准。
重整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很多采用自行管理模式的案例,并且取得积极的成效。究其原因,一方面,债务人对于企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最为了解,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管理方式更为熟悉,在维持企业继续生产经营方面,由债务人自行管理更为高效;另一方面,由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助于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激励其管理好重整企业,也能为债权人争取更高的清偿率;此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通常负责重整计划的制定,凭借债务人多年积累的客户、市场资源,有助于加速推进重整进度、实现重整自救的目标。
金科股份相关申请获批,表示经法院及管理人调查认为,公司具备自行管理的能力和条件,以及自行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分析来看,金科股份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具备严格规范的治理结构以及内控制度。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金科核心管理层及业务骨干团队仍一直保持稳定,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金科公告也表示,目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健全且正常运转”,更为重要的是,“自行管理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和管理的稳定性”。
根据此前相关案例的经验,法院许可金科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带来的将是共赢局面:更有利于维持公司财产价值,有利于协助引进重整投资人、提高重整工作效率,有利于“保交楼”工作的实现,更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助力重整目标的实现。
据同日另一公告,金科股份及重庆金科债权人应在今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金科股份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7月25日上午9:30以网络方式召开;重庆金科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7月25日下午14:30以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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