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荣盛城位于复兴区邯钢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荣盛城认筹于2017年7月份、交钱于2017年9月份!合同上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现如今延期交房4个月、荣盛城给出的延期理由为:“不可抗力因素”请大家看以下几点.....
不可抗力因素---疫情。国家发布疫情是从2019年12月19号开始爆发的,而邯郸是从年底,也就是春节时才开始停工停产的。正值春节放假之际,按常理无疫情的情况下,复工应是元宵节以后,也就是阳历2月10号以后(期间为正常春节工地放假停工日)。邯郸地区于3月中旬开始逐渐返厂复工,也就是说邯郸地区因疫情影响停工最多是一个月左右。
荣盛与天元于2017年8月签定的一期二段建筑施工合同,交工日期为2019年4月。荣盛与天元因资金矛盾问题而导致施工延期,荣盛并于2020年11月13日发出了通告,并粘贴到施工场地,要求天元立即撤离该商品楼建筑工地。从天元应交工日期(2019年4月)至公告日期(2020年11月13日)延期已7个月。加上12月份,整整延期8个月。
合同约定,如果延期则需在交房日(2020年12月31日)前10天通知业主,而延期通知函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并且没有该公司的有效印章,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关于延期为什么要25号才陆续给大家发通知?荣盛也是上市公司难道只有到了交房日期的前五天才能给我们业主结论?如果是不确定的因素太多.那2021年4月30日能不能交房也不确定呢?是不是也是到2021年的4月25日再通知我们业主?
违约条款:合同约定,延期超过60天,则赔偿业主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的万分之0.7予以赔偿。而荣盛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房日期延期为2021年4月30日前,并单方提出赔偿2021年物业费(如果2021年4月30日交房其实只有8个月的物业费),与合同约定不符,完全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一年物业费,如果按2元/平计算。如:108平,那么一年物业费应是:108*2*12=2592元。按合同违约金计算,荣盛城均价为8500。那么4个月违约金应是:8500*108*0.00007*120=7711元。
荣盛于2020年12月3日通知一期业主去售楼处领取物业维修基金缴费通知单,售楼部并要求业主在2020年12月25日之前(单子上写的是2021年1月1日前)去房管局(邯郸银行)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0000多元(多数业主已经缴纳)。并登记业主现居住地址,说是邮寄交房通知书。
结果在2020年12月27日左右,大家陆续收到的却是交房延期通知函。让满心的欢喜与期待一下就变成了失望透顶。这属于欺诈行为,让消费者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并受到了严重损失,房屋延期4个月,对于在外还租房的业主,就得多支付四个月的房租,还有的业主定于5月1日结婚,对于该业主,影响更加重大。因为荣盛的延期,没有婚房,有可能导致人家婚姻延期,甚至感情破裂。
有几栋楼的108户型的窗户与样板间存在差异(窗户大小不一致,格局不一致),严重不符,前段时间业主去找荣盛协商该问题,而工作人员态度极差,荣盛销售总经理(姓康)说是样板间是为了让业主对未来自己的家一个遐想的空间,说窗户完全没有问题。按她这样说,那我想象一个别墅的内部空间,她能给我交个别墅楼么?下面给大家展示一下实际的窗户与样板间的差异。
希望荣盛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及赔偿。尊重一下我们业主,不要拿我们业主的权益当儿戏。
荣盛城小区合同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到达合同日期不交房.荣盛城业主有家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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