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公开信息显示,重庆自2011年1月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重庆版的房产税政策,重庆市的主城九区都属于试点的范围,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2017年,针对重庆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遏制“炒房”牟利行为,重庆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三无”人员征收房产税的范畴从二套房调整为首套房。该政策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此次,伴随着对房产税征收对象的再次调整,“三无”人员首套普通住房将不再征收,仍将恢复至对个人第二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政策解读,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举例而言,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对于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年10月20日在重庆江北区新购,2021年7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年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对于此次《决定》的出台背景,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显示,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城市等推出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庆市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结合近期讨论的“房地产税未纳入本届立法规划”的讨论,信号意义更加明显。其认为,认房不认贷政策属于金融政策、限购取消属于行政政策,此次重庆的房产税政策则属于财税政策。至此,各地政策宽松“三把斧”已经齐全,即覆盖到了金融、行政和财税,充分体现了政策放松的涉及面广泛。对于购房来说,目前正是减税免税的关键时期。重庆房产税政策也进一步说明,对于合理购房需求,要进一步在税费方面做好文章和做足文章。重庆的政策调整也说明,在当前房地产特殊时期,房地产税的改革会更加审慎。总体上,目前各类政策,都是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鼓励购房需求积极释放的方向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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