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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拟出台配售型保障房新规:严禁配建商品住宅,鼓励存量住房转化后公开配售

  • XiangHouse.com.cn   2024-04-19 14:20:57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计思敏
  •   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官网,为有效推进配售型保障房规划和用地要素保障,4月2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提供的住房。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防止因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长期空置。

      通知指出,市资规局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时,严禁配建商品住宅,商住比例标准可控制10%以下,在满足居住区设计标准、幼儿园及物业等相关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商务面积。地下停车场(停车泊位)除必须配建的人防工程外,按照哈资源规划便〔2023〕283号文件有关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不低于核心区公租房标准进行配建。

      在广泛拓展保障性住房用地来源方面,通知提出,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原出让土地可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并按二级市场转让或划转方式,为保障房实施主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鼓励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进行公开配售以及运营管理。对于存量住房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住宅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需供地主体、保障房实施主体、用地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三方使用协议》、缴纳土地成本后,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于存量住房原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住宅转化为保障性住房,需供地主体、保障房实施主体、用地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三方使用协议》、缴纳土地成本后,可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退返相应土地出让价款。市资规局依申请,按重新核准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保障性住房分摊土地面积或用地面积。

      此外,有效降低用地取得成本,坚持净地供应原则,保障性住房用地、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和地下空间用地(含人防工程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地上商业和非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保障房实施主体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后,适时申请履行供地程序,开展供地前期工作。项目供应前,市住建局需向市资规局明确房屋配售条件和配售价格,保障房实施主体须与各区政府(征收、征地)或收储等责任主体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拆迁净地成本,签订《划拨土地使用协议》。

    (责任编辑:朱赫)
    责任编辑: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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