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完善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有关政策,支持优质房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具体来看,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口径,通知明确,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通知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期限,通知提出,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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