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据公众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改善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1月15日起,凡在上饶市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30%。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首付比例执行。
另外,上饶市还集中调整了贷款最高额度,凡在上饶市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70万元;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该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也参照本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精神,外中心缴存职工在上饶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购房人具有上饶市户籍。
按照规定,该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其中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商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助力缴存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上饶市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执行的通知》,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上饶市辖区内当前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参照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执行。异地购房职工在上饶购房申请公积金货款贷款次数认定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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