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据微信公众号“佛山住建”,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更好满足我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自2023年9月1日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规定,申请贷款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家庭、非本市户籍家庭、单身人士、境外人士等不属于法人单位的购房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则以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自然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的居民家庭各成员合计总住房套数进行核算。
《通知》显示,2023年9月1日0:00前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9月1日0:00后签订(网签)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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