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5月1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在南昌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限定为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砖木以上结构,下同)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场化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但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偿或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30万元,房票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3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通知》显示,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购房人。
使用房票购房且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关于房票结算方面,用于已购房结算,单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资金结算申请后同步审核应兑付给被征收人的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房票余额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未购房结算,所有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房票使用期限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凭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辖区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转账至被征收人银行账号。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无购房意愿的,被征收人也可按未购房结算方式,提前申请兑付房票票面资金及利息。
《通知》明确,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追缴已取得利益,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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