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发布《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件中的监管银行,是指由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标的监管银行应当与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未中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文件要求,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载明,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购房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上的贷款账户应与监管账户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与《来宾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
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示范文本由资金监管部门制定,应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以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为确保项目竣工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费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文件显示,资金监管部门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当期建设工程定额的130%与预售面积乘积确定监管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交房等风险性事件的,资金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监管额度调整为商品房预售款全额监管。
来宾市要求,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作为子公司或被集团公司直接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资金违规上划至集团公司账户。
文件提出,推广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履约保函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来宾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如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应当补足重点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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